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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通知

http://www.21hopital.com    2009年3月30日

各市州卫生局:

为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见湘卫妇社发[2009]3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切实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管理,确定住院分娩补助定点机构

为保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安全与服务质量,实行助产技术服务的分级管理。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严格准入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辖区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称、批设项目、咨询电话,方便农村孕产妇自主选择分娩机构。城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的,须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助产机构设置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3)县(市、区)城区定点助产机构年分娩量应不少于300人次;

(4)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真执行助产“服务包”,保证产科服务质量

《指导方案》中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助产技术“服务包”,规定平产与剖宫产的常规住院天数、产科基本用药目录等,使广大孕产妇享受到基本的助产服务,同时也将住院分娩总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各助产机构要自觉地执行住院分娩补助相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为孕产妇提供全程、优质、安全、经济的助产技术服务。发生产科并发症与合并症(见附件1)及急危重症抢救者,因此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规定解决。

三、实行剖宫产费用包干,严格控制剖宫产率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然分娩科学宣传,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自然分娩,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把剖宫产率控制在《指导方案》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剖宫产医学指征把握不严、剖宫产率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县级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定期核算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时,对超过规定剖宫产率的医疗保健机构所超出费用部分不予补偿,由助产机构自行承担。

四、加强县乡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能力

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办法》和《湖南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要求,大力加强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产科设备设施,为广大农村孕产妇创造安全、舒适的住院分娩条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产科技术人员准入,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调配产科技术力量,对不具备产科执业资格的人员要调离产科技术岗位。要加强基层助产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产科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县、乡医疗保健机构在两年内达不到产科服务基本标准的,要取消其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资格。    

五、签订服务承诺书,加强产科质量监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定点助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承诺书,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实现限价服务、优质服务和控制剖宫产率等工作目标。要建立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信息上报制度,定期收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医疗费用等情况(见附件2)。要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和不定期质量抽查,强化基层产科质量和医疗费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助产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定点助产机构资格。

附件:1、妊娠并发症与合并症分类

      2、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报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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